宁波市江北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宁波市江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实施“凤凰行动”江北计划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2-04-07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服务新发展格局的重要作用,巩固深化原有“凤凰行动”计划成果,《关于深入实施“凤凰行动”江北计划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宁波市江北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宁波市江北区财政局

                                         2022年4月7日


关于深入实施“凤凰行动”江北计划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市两级(2021-2025年)“凤凰行动”计划,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服务新发展格局的重要作用,巩固深化原有“凤凰行动”计划成果。现就我区持续深入实施“凤凰行动”江北计划推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新发展理念引领高质量发展,坚持“八八战略”再深化、改革开放再出发,牢牢把握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历史机遇,以打造“创智之城、和美江北”为总目标,发挥好上市及拟上市企业实体经济“基本盘”、发展动能“转换器”、规范治理“先锋队”和数智金融“主场景”的作用,为我区优势产业升级发展、新兴产业策源集群、产融协同共生共赢提供强大动力。


(二)主要目标。经过5年(2021-2025年)努力,在“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分类指导、整体推动”的工作格局下,通过资金全过程参与、政策全周期支持和服务全链条保障,进一步巩固提升我区在第一轮凤凰行动中取得的成绩,做大做强资本市场“江北板块”,推动我区形成科技、资本和实体经济高水平、高能级、高效率双循环的新发展格局。到2025年,争取全区境内外上市公司数量达到20家,争取上市公司及新三板挂牌企业全区各镇、街道、园区全覆盖,行业覆盖率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中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占60%以上。新三板和宁波股权交易中心累计挂牌企业达到200家。


二、加大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力度


建立区级上市后备企业库。按照“培育一批、股改一批、上市一批”的基本思路,优化区、街道(镇)、园区、中心联动机制,强化部门协同,结合产业发展目标,深入开展宣传发动、培训辅导活动,全面摸排企业资源。不断挖掘创新型、成长型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资源,动态筛选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营业务突出、竞争能力较强、盈利水平较好、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分层次、分梯队建立江北区上市后备企业库。在项目扶持、平台认定、资格认证、证明开具、用地用人和资金融通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


三、鼓励企业实施规范化股份制改造


(一)鼓励符合国家和我区产业政策导向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正常经营满一年整给予兑现。


(二)企业在规范化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因上市规范需要,对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关联资产实施重组,涉及股权、土地、房产等资产变更、过户等所形成的地方贡献部分,全额奖励给上市主体。


(三)企业以上市、挂牌为目的改制设立股份公司时,因完善股权架构所需设立持股平台,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化且承诺三年内持股平台的股权保持不变,符合条件的股权转让过程中产生的地方贡献部分,予以全额奖励,分三年兑现。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金产生的地方贡献部分,予以全额奖励。


(四)落实企业股改过程中增加注册资本和实施资产重组所涉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相关部门规定,企业引进私募股权投资等发生非同比例增资情形时,对于以大于或等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行为,原自然人股东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在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前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形成纳税义务但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根据规定在不超过5个年度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股改过程中实施资产重组并符合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四、鼓励企业多渠道挂牌上市


(一)企业上市奖励。企业境内首发上市给予800万元奖励,并给予企业管理层200万元奖励。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且募集资金2亿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企业800万元奖励,并给予企业管理层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区内自然人或法人绝对控股收购区外上市公司,且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本区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并给予企业管理层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非因风险处置原因,市外上市公司注册地和纳税地迁入我区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800万元,并给予企业管理层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区级奖励按阶段予以兑现:完成股改并报宁波证监局辅导备案后,奖励300万元;递交申报材料并得到受理的,奖励300万元(其中管理层100万元);成功上市后,奖励400万元(其中管理层100万元)。


(二)鼓励企业到新三板挂牌。企业新三板挂牌成功奖励100万元,分阶段兑现:新三板申报受理奖励50万元,成功挂牌后奖励50万元。市外借壳等方式并回归的新三板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三)鼓励企业到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对升级为优选板或成长板的股份有限公司,每家最高奖励20万元;对升级为成长板的有限公司每家最高奖励10万元。拟上市或拟挂牌新三板企业,按市规定在上市或挂牌前须到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如适用简易程序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升级的,奖励资金减半发放;若挂牌时间不足三个月的,不予奖励。


五、鼓励企业并购重组和再融资


(一)鼓励上市企业再融资。上市公司通过增发新股、配股等实施股权再融资的,且融资募集资金50%以上用于本区的,按照其实际投向在区内融资额的0.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和支持上市公司发行企业债、短期融券、中期票据、私募债、公司债、可转债等债券融资工具,对成功运用以上方式融资且50%以上投向区内企业的,按其实际投向在区内融资额0.3%予以奖励,每期最高不超过30万元,每家企业同一年度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鼓励企业新三板融资。企业在新三板实现直接融资的,按其实际融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个人持有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持有期限等条件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三)鼓励企业甬股交融资。鼓励企业到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实现融资,对获得股权融资、股权质押融资的挂牌企业,每家按照融资额1.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加大并购重组的财政支持。区内上市和新三板挂牌公司对本区企业或其资产实施并购重组,涉及土地、房产等资产变更、过户所产生的地方贡献部分,在完成重组资产产权过户和工商变更登记后,全额奖励给相应企业。企业主体被并购的,但其继续保留在江北区持续经营,实体、注册地和纳税地不作迁移,根据其在并购重组过程中所形成的地方贡献部分,全额奖励给相应企业。本区新三板企业跨区域兼并重组的,购买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的比例达到50%以上,给予奖励并购企业管理层30万元。区内上市企业在境内、境外实施并购重组,达到中国证监会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以及上市公司并购本地非关联未上市企业,并购金额在并购对象净资产2倍以上的,按照并购交易实际发生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健全资本市场服务体系


(一)大力发展中介服务。鼓励上市服务中介机构落户江北区。证券公司在区内设立投资银行部门;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江北设立分所;主要从事资本市场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在江北开设分所的,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江北区高端专业服务业相关政策。行业内知名优秀机构可“一事一议”。


(二)发挥上市公司区域经济引领作用。鼓励上市公司在本区设立或参与设立产业基金、并购基金、创投基金、天使基金以及各类支持本地经济发展的基金。鼓励上市公司利用各种融资方式参与我区经济发展和城乡建设。鼓励各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对并购重组后的企业实行综合授信。


(三)鼓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区内低效和经营困难企业。上市公司要以资本、产业优势盘活存量有效资产,参与“特困(僵尸)企业”出清。其中,对“特困(僵尸)企业”重大的承债式并购重组,可实行“一事一议”。


(四)支持企业实施股权激励。鼓励上市企业员工持股平台落户我区,为上市公司设立员工持股平台提供便利服务。


七、增强资本市场工作合力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领导,各街道、镇、区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上市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认识、敢于担责,各司其职,协同推进,并建立支持企业上市的尽职、免责、容错机制。建立以区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由分管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定期研究部署我区企业挂牌上市和并购重组加快发展等方面的重要工作,并将企业上市工作列入党委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加强资本市场辅导员和联络员队伍建设,协调企业开展资本运作。


(二)优化行政服务。区政府牵头建立“一企一顾问小组”工作机制,协调相关部门对企业因规范化股份制改造、挂牌上市、定向增发、并购重组等需要有关部门审批、许可、登记或因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出具相关证明的,要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开辟“绿色通道”,推行江北区拟上市(含挂牌)企业获得合法合规证明“一件事”集成改革,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项目审批、土地房产变更、资产转让、税费减免以及产权确认等历史遗留问题,协调各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审慎处罚机制。对境外重大并购行为,在依法合规、符合导向的前提下,相关部门要按照优化监管、优质服务的原则,为上市公司“走出去”提供政策支持和便利服务。企业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加快办理项目立项、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办理环保预审、转报和核准手续。


(三)加强责任考核。在市对区2025年总体目标细化分解的基础上,每年制定年度目标任务,并纳入目标责任考核。考核任务细化至股改、上市辅导、申请受理、上市及新三板、甬股交等挂牌指标,区政府督查室同时建立跟踪督办机制。

(四)完善上市公司会诊帮扶机制。加强对区内上市公司风险预警监测,加强存量风险化解,建立健全区政府领导定点联系存量高风险上市公司机制,对区内个别重点企业风险,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在压实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主体责任基础上,制定“一企一策”推进企业风险化解。


(五)加强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协作。对上市公司涉刑案件快速移送查办,在区分上市公司责任、股东责任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个人责任基础上,严厉查处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操纵市场、内部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依规认定上市公司对违规担保合同不承担担保责任。


(六)畅通上市公司退出渠道。切实转变观念,畅通主动退市、并购重组、破产重整等上市公司多元化退出渠道,对缺乏持续经营能力、严重违法违规、扰乱市场秩序的公司,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启动退市程序。对于退市后资产离开江北区的,要求退回给予的各项上市补助。企业重整成功后,金融、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修复重整企业信用。全力推动高风险上市公司重组工作,支持区内优质资产通过重组方式进入上市公司,盘活存量资源。


八、附则


(一)企业上市、挂牌享受专项政策时需以持续推动上市或挂牌进程,纳入区上市后备企业库为前提。未在我区注册纳税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享受本政策的企业,政策享受后必须继续在我区依法经营10年以上,未满年限外迁,保留追回全部补助资金的权力。


(二)上市、挂牌奖励实行一体化政策,按最高标准计算,不重复享受。除另有约定外,本政策意见以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总额为限予以兑现,实施总额控制。上级要求区级配套的,本政策补助奖励视同配套。上级相关扶持政策可另行计算享受。上述一次性奖励政策每家企业只能享受一次,挂牌企业转板上市的,实行差额奖励。同时,本政策与区现行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三)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偷税、欺诈等重大问题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大量空置土地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或在“信用中国”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中有失信惩戒条目的,不享受本政策。


(四)同一企业原则上当年度可享受补助和奖励累计不超过该企业对本区财政的实际贡献,对需要培育的新引进企业、短期内难以以产业目标考核的项目以及其他特定类型企业,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培育期、设定约定条件,实施总量控制。


(五)本意见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本意见施行之日起符合本意见政策的,参照本意见执行。



来源:宁波中小企业政策云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