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19-04-09

【政策导读】

一、背景

《宁波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贯彻落实国家、市有关文件精神的具体体现。《财政部 工信部关于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施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547号)要求:"按照市场主导、政府扶持、结果导向的原则,支持持引导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小微企业,进一步拓展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水平";"重点支持政策引导性强、效果较好的担保机构,特别是对直接服务小微企业且取费较低的担保机构加大奖补力度,充分发挥奖补资金的激励作用,要通过直接补助、绩效奖励、代偿补偿等方式,促进政策引导性担保机构(含再担保机构)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特别是单户贷款1000万元及以下的担保业务、首贷担保和中长期贷款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降本减负促进实体经济稳增长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18〕125号)明确:"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成本,对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不收保证金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加大资金补助"。《实施细则》在政策导向上紧扣上述文件精神,鼓励融资担保机构降低收费标准、不收取客户存入保证金、做大业务规模鼓励年度增量。

二、政策解读

1.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支持范围和额度

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是指为单户贷款10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提供的融资担保。

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工信部、国家统计局等部门联合制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不含)以下,且营业收入2000万(不含)以下〕,具体不包括房地产行业、金融服务服务行业和投资(资产)管理类、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类、地方国有企业资本运营平台类企业。

其他融资担保业务作为市场化业务,本细则不予支持。

2.奖补资金的来源

奖补资金,是指2018-2020年由中央财政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切块下达宁波市,用于支持宁波市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的专项资金。

3.奖补对象

在宁波市登记注册,具有政府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且在年审有效期内的融资担保机构。

4.融资担保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和要求

(1)融资担保机构成立1年以上,合规经营,并做好变更事项的审批、备案;

(2)担保放大倍数不低于1倍,2018年起年有效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比上年度增加;

(3)收取的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2%,担保费率的计算包括向被担保企业收取的担保费、再担保费、评估费、手续费和咨询费等费用合计;

(4)申请奖补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必须是为宁波市区域内工商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提供的,且对单户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或其净资产的10%,申请奖补的业务量不得超过其在工信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内报送的业务量;

(5)按时准确地在工信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http://coids.miit.gov.cn)进行数据报送。

5.奖补方式及额度

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2018年按照动态补助率对2017年业务给予直接补助,2019年、2020年按照增量占比率分别对2018年、2019年业务给予绩效奖励,奖补资金年度结余部分充入市级融资担保代偿基金,执行《宁波市融资担保代偿基金管理办法》(甬经信中小〔2016〕240号)及相关补充规定。同时,对单个融资担保机构的年度奖补额不超过200万元。

按照直接补助、绩效奖励和代偿补偿三种方式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进行奖补。

6.有效日均担保额的折算标准

(1)单户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在2%(含)-1.5%的融资担保业务额在折算成有效日平均责任余额后,按100%计算;

(2)单户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在1.5%(含)-1%的融资担保业务额在折算成有效日平均责任余额后,按120%计算;

(3)单户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在1%(含)以下的融资担保业务额在折算成有效日平均责任余额后,按140%计算,即如果融资担保公司为单户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贷款500万元,担保费率为0.5%,折算成有效日平均担保额即为700万元,以上两条同,意在鼓励融资担保机构降低收费标准,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在上述折算基础上,不收取客户存入保证金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额再按150%计算,即若上述业务未收取客户存入保证金,则折算成有效日平均担保额最终为1050万元,意在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不收取客户存入保证金,减少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7.奖补资金申报开展程序

(1)申报。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根据申报通知,自行填报《20XX年度宁波市融资担保机构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申请表》、《20XX年度宁波市融资担保机构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明细表》、《20XX年度宁波市融资担保机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情况表》,报所在区县(市)经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一式两份上报宁波市经信局。

(2)审核。宁波市经信局采取委托中介机构方式对申请奖补资金的融资担保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3)资金拨付。宁波市经信局依据审计结果,确定享受奖补的融资担保机构名单及补助金额,并在宁波市经信局网站上公示七天,如无异议,由宁波市财政局会同宁波市经信局下达奖补资金文件。各融资担保机构根据文件向所在区县(市)财政局、经信局申请资金拨付。            

【正文】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宁波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宁波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

降费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市)财政局、经信局:

根据《财政部 工信部关于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施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547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降本减负促进实体经济稳增长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18〕125号)精神,宁波市经信局和宁波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宁波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9年2月12日


宁波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841号)、《财政部 工信部关于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施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547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降本减负促进实体经济稳增长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18〕125号)精神,为支持扩大实体经济领域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成本,充分发挥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的激励作用,促进专注于服务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工信部、国家统计局等部门联合制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具体不包括房地产行业、金融服务服务行业和投资(资产)管理类、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类、地方国有企业资本运营平台类企业。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是指为单户贷款10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提供的融资担保。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奖补资金,是指2018-2020年由中央财政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切块下达宁波市,用于支持宁波市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奖补资金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按照直接补助、绩效奖励和代偿补偿三种方式使用,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  奖补资金由宁波市财政局和宁波市经信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宁波市财政局负责奖补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宁波市经信局负责确定奖补资金的支持方式,组织企业申报、审核、确定奖补额度,并会同宁波市财政局按照中央要求及时报送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章  奖补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奖补对象。在宁波市登记注册,具有政府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且在年审有效期内的融资担保机构。

第七条  奖补条件。申请奖补资金的融资担保机构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融资担保机构成立1年以上,合规经营,并做好变更事项的审批、备案;

2.担保放大倍数不低于1倍,2018年起年有效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比上年度增加;

3.收取的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2%,担保费率的计算包括向被担保企业收取的担保费、再担保费、评估费、手续费和咨询费等费用合计;

4.申请奖补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必须是为宁波市区域内工商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提供的,且对单户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或其净资产的10%,申请奖补的业务量不得超过其在工信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内报送的业务量;

5.按时准确地在工信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http://coids.miit.gov.cn)进行数据报送。

第三章  奖补方式和额度

第八条  奖补方式。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2018年按照动态补助率对2017年业务给予直接补助,2019年、2020年按照增量占比率分别对2018年、2019年业务给予绩效奖励,奖补资金年度结余部分充入市级融资担保代偿基金,执行《宁波市融资担保代偿基金管理办法》(甬经信中小〔2016〕240号)及相关补充规定。

1.2018年融资担保机构奖补资金=动态补助率*融资担保机构年有效日平均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责任余额

动态补助率=奖补资金年度总额÷各融资担保机构年有效日平均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责任余额合计数;

年有效日平均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责任余额=各融资担保机构申请奖补年度日平均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责任余额*有效担保率;

2.2019年、2020年融资担保机构奖补资金=增量占比率*奖补资金年度总额

增量占比率=融资担保机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年度增量÷各融资担保机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年度增量合计数

融资担保机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年度增量=本年有效日平均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上年有效日平均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责任余额;

3.有效担保率,是指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审计的中介机构,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对融资担保机构申报奖补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审计合格率。即:有效担保率=(1-样本抽查核减率);

样本抽查核减率=抽查样本的上年有效日平均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责任余额核减数÷抽查样本的上年有效日平均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责任余额;

4.有效日平均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责任余额折算标准:根据融资担保业务收费率、客户存入保证金来确定。

单户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在2%(含)-1.5%的融资担保业务额在折算成有效日平均责任余额后,按100%计算;单户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在1.5%(含)-1%的融资担保业务额在折算成有效日平均责任余额后,按120%计算;单户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在1%(含)以下的融资担保业务额在折算成有效日平均责任余额后,按140%计算。

在上述折算基础上,不收取客户存入保证金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额再按150%计算。

如下表:

担保费率(%)

折算标准1(%)

客户存入

保证金情况

折算标准2(%)

2(含)-1.5

100

不收取

150

1.5(含)-1

120

1(含)以下

140

第九条  奖补资金年度总额根据中央财政下拨资金确定。对单个融资担保机构的年度奖补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章  申报资料

第十条  申请奖补资金的融资担保公司,需提供以下资料:

1.20XX年度宁波市融资担保机构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申请表(附件1);

2.20XX年度宁波市融资担保机构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明细表(附件2),并按担保费率范围和客户存入保证金收取情况分页填报;

3.20XX年度宁波市融资担保机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情况表(附件3)。

第十一条  融资担保机构还需准备好以下资料:

1.单笔担保业务的担保合同、银行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还贷凭证、担保业务收费收据;

2.担保业务统计台帐;

3.客户存入保证金台帐、票据;

4.融资担保机构申请奖补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其他所需资料。

第五章  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申报。符合本细则第六、第七条规定的融资担保机构,根据申报通知,自行填报《20XX年度宁波市融资担保机构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申请表》、《20XX年度宁波市融资担保机构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明细表》、《20XX年度宁波市融资担保机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情况表》,报所在区县(市)经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一式两份上报宁波市经信局。

第十三条  审核。宁波市经信局采取委托中介机构方式对申请奖补资金的融资担保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四条  资金拨付。宁波市经信局依据审计结果,确定享受奖补的融资担保机构名单及补助金额,并在宁波市经信局网站上公示七天,如无异议,由宁波市财政局会同宁波市经信局下达奖补资金文件。各融资担保机构根据文件向所在区县(市)财政局、经信局申请资金拨付。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应当提供真实、有效资料,凡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奖补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缴已拨付的资金,三年内不得享受中央、市级融资担保政策补助。

第十六条  区县(市)经信局和财政局要加强对奖补资金申报、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由宁波市经信局、宁波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