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股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规则(试行)
时间:2020-08-2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宁波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会员管理,根据《宁波股权交易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会员参与本中心各类经营业务,包括推荐挂牌或挂牌展示、定向增资及其他相关业务,应遵守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和本中心相关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接受本中心管理。

第二章会员资格及管理

第三条申请成为本中心会员的,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机构或组织;

(二)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

(三)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四)认可并遵照执行本中心业务规则;

(五)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本中心会员分为战略合作会员、推荐机构会员和专业服务机构会员。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担保公司、小贷公司、租赁公司、投资管理公司、PE/VC、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经中心认定的其他专业类服务公司可申请成为本中心会员。

第五条申请成为战略合作会员的,除应具备本规则第三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是依法取得金融从业资质的银行机构、保险机构和信托机构等,以及本中心认定的具备战略合作条件的其他机构。

第六条本中心的推荐机构会员根据开展的业务种类不同,分为以下二类会员:

(一)企业挂牌或挂牌展示推荐机构会员;

(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可的其他证券承销业务的推荐机构会员。

第七条申请为企业挂牌或挂牌展示推荐机构会员的,除应具备本规则第三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会员范围:证券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政府引导基金、投资管理公司、经中心认定的其他专业类服务公司;

(二)经本中心认可的具有开展企业挂牌或挂牌展示、上市、投资咨询或资信调查等尽职调查相关工作能力;

(三)具有财务、法律、行业分析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四)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成为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可的其他证券承销业务的推荐机构会员的,除应具备本规则第三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会员范围: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经中心认定的其他专业类服务公司;

(二)最近一年或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设立未满一年的,应提交由专业审计机构出具的最近一次验资报告;

(三)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申请成为专业服务机构会员的,除应具备本规则第三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为依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事务所。

第十条申请成为战略合作会员需与中心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第十一条申请成为专业服务机构会员的,应向本中心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其他合法执业证照;

(三)公司章程或设立协议;

(四)自律承诺书;

(五)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申请成为推荐机构会员的,应向本中心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其他合法执业证照;

(三)公司章程或设立协议;

(四)自律承诺书;

(五)除申请为企业挂牌或挂牌展示的推荐机构会员以外,其他推荐机构会员须提供经审计机构审计的最近一期财务报告(设立未满一年的,应提交最近一次验资报告);

(六)推荐业务管理部门设置及人员配备方案;

(七)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制度设置及运作情况说明;

(八)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本中心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由本中心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全部内容。申请材料补充完毕后再次提交的,受理时间自本中心收到补充材料的下一工作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四条申请成为会员的,由本中心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本中心审查同意的,申请人与本中心签订入会协议书后,由本中心授予会员资质证明。

第十五条会员申请名称变更登记,应向本中心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其他合法执业证照;

(三)本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章会员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会员拥有如下基本权利:

(一)对本中心业务开展的建议权;

(二)在开展非上市公司挂牌或挂牌展示、定向增资、转板、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承销、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可的其他证券承销等业务过程中得到本中心的指导;

(三)同等条件下优先参与本中心的创新业务;

(四)参与本中心组织的市场宣介和开发活动;

(五)享受本中心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十七条会员承担如下基本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及本中心相关业务规则;

(二)依法依规开展业务,促进本中心与会员共同发展;

(三)督促其工作人员依法合规执业;

(四)按时缴纳会费;

(五)本中心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企业挂牌或挂牌展示推荐机构会员在享有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基本权利并承担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基本义务的同时,应勤勉尽责地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实施拟推荐挂牌或挂牌展示有限责任公司改制设立股份公司;

(二)在开展推荐非上市公司挂牌或挂牌展示等相关业务时进行尽职调查和内部审核,编制申请文件,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对拟推荐挂牌或挂牌展示非上市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辅导,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和推荐机构会员推荐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本中心挂牌或挂牌展示协议书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四)负责实施所推荐挂牌或挂牌展示公司的定向增资;

(五)指导和督促挂牌或挂牌展示公司依照本中心信息披露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各项信息;

(六)发现挂牌或挂牌展示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风险事件时,应及时警示挂牌或挂牌展示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同时报告本中心;

(七)按照本中心的要求,调查或协助调查指定事项,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向本中心报告;

(八)本中心要求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可的其他证券发行的推荐及承销业务的推荐机构会员在享有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基本权利并承担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基本义务的同时,应勤勉尽责地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开展推荐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可的其他证券的发行业务时进行尽职调查和内部审核,编制申请文件,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对发行申请人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辅导,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

(三)指导和督促发行申请人依照本中心信息披露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各项信息;

(四)发现发行申请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对发行申请人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风险事件时,应及时警示发行申请人及投资者,同时报告本中心;

(五)制定投资者持有人会议规则,并定期组织开展持有人会议;

(六)按照本中心的要求,调查或协助调查指定事项,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向本中心报告;

(七)本中心要求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专业服务机构会员在享有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基本权利并承担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基本义务的同时,应勤勉尽责地为非上市公司挂牌或挂牌展示、挂牌或挂牌展示公司定向增资等提供法律、审计、验资、评估及其他专业服务。

第二十一条推荐机构会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该非上市公司推荐或该挂牌或挂牌展示公司定向增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可的其他证券的承销等业务:

(一)持有该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或者为该公司第一大股东;

(二)该公司持有推荐机构会员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或是其第一大股东;

(三)推荐机构会员前十名股东中任何一名股东为该公司前三名股东之一;

(四)推荐机构会员与该公司之间存在其他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关联关系。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会员应设会员代表一名,组织、协调会员与本中心的各项业务往来。

会员代表由会员高级管理人员或会员指定的具有履职能力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三条会员设会员业务联络人一至二名,协助会员代表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四条本中心根据需要对会员业务联络人进行培训。

第二十五条会员代表、会员业务联络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管理会员事务;

(二)组织与本中心业务相关的会员内部培训;

(三)及时接收本中心发送的业务文件,并协调落实;

(四)及时更新会员信息;

(五)及时交纳各项费用;

(六)本中心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会员代表或者会员业务联络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应及时更换:

(一)会员代表不再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不再具有履职能力;

(二)连续三个月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造成严重后果;

(四)本中心认为不适宜继续担任会员代表或者会员业务联络人的其他情形。

会员对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会员代表或者会员业务联络人未及时更换的,本中心可以要求更换。

第二十七条会员更换会员代表或者会员业务联络人,应及时告知本中心。

第二十八条会员代表空缺期间,会员负责人应履行会员代表职责。

第二十九条会员应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等相关费用,收费标准由本中心制定。

会员拖欠会费等相关费用的,本中心可暂停受理或者停止办理其相关业务。

第三十条为支持推荐机构会员开展推荐挂牌或挂牌展示业务,培育推荐机构会员做强做大,本中心可视其推荐挂牌或挂牌展示项目情况给予其适当扶持。

第三十一条本中心每年一次对会员遵守中心管理规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推荐机构会员和专业服务机构会员服务挂牌或挂牌展示企业行为进行自律管理,督促会员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严禁会员擅自将业务资格以任何形式交由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

第五章业务资格及管理

第三十二条会员资格有效期为两年。

到期前,经中心检查通过的,自动续展会员资质。由中心在中心官网公示会员资质续展情况。

第三十三条会员由于经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会员资格条件,但不影响其正常经营的,本中心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内会员不再从事本中心相关业务,但应继续履行对挂牌或挂牌展示公司的督导职责。

会员在宽限期内如重新具备会员资格条件,可向本中心提出申请,经本中心审查同意后可恢复开展相关业务。

第三十四条会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中心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入会申请材料存在虚假内容;

(二)依法被停业整顿、撤销、解散或宣告破产;

(三)宽限期届满未能具备会员资格条件;

(四)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或违反本规则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五)本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

会员因存在上述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而被取消会员资格的,本中心在其被取消会员资格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不再受理其入会申请。

第六章纪律处分

第三十五条会员违法违规或违反本中心有关规则,本中心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其以下处理,并记入会员诚信档案:

(一)谈话提醒;

(二)警告;

(三)通报批评;

(四)谴责;

(五)公开谴责;

(六)暂停受理其报送的申请文件或出具的相关报告;

(七)取消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会员的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及本中心其他规则,本中心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其以下处理,并记入从业人员诚信档案:

(一)警示谈话;

(二)通报批评;

(三)谴责;

(四)公开谴责;

(五)暂停受理其签字报送的申请文件或相关报告;

(六)取消会员资格。

第三十七条会员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可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中心申请复核,复核期间该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复核的有关事项按照本中心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会员申请终止会员资格或被本中心取消会员资格,已缴纳的会费不予返还。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则由本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