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交易规则(试行)
时间:2016-05-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进入宁波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挂牌企业的股权交易行为,明确各方参与职责,根据《宁波股权交易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宁波股权交易中心优选板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创新板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挂牌企业股权交易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    本中心会员和投资者参与挂牌企业股权交易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及本中心相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进入本中心从事股权交易业务,应按照本中心相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二章 交易系统和交易时间

第五条    挂牌企业股权交易应使用本中心所提供的交易系统和设施。交易系统和设施由主机、专用应用软件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组成。

第六条    挂牌企业股权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交易时间为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遇法定节假日和本中心公告的暂停交易日,暂停股权交易。

第七条    交易时间内因故暂停的,交易时间不做顺延。

第三章 股权限售

第八条    企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权应当分批解除交易限制,每批解除交易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所持股权的二分之一。解禁的时间分别为挂牌后依法依约可交易之日、挂牌后依法依约可交易之日起满六个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认定。控股股东的股权被并购致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除按照《公司法》规定外,不受解禁制约的限制。

第九条    挂牌前六个月内,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权进行过交易的,该股权的管理适用第八条的规定。

第十条    因送股、转增股本等形式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所持股权增加的,应按原持股数量的锁定比例进行锁定。

第十一条    因司法裁决、继承以及特殊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等原因导致有限售期的股权发生转移的,后续持有人仍需遵守前述规定。

第十二条    股权解除交易限制进入本中心交易的,应由挂牌企业向本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中心审核后,办理解除限售登记。

第十三条    挂牌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企业股权按《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或解除交易限制的,应由挂牌企业向本中心提出申请,经本中心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股权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股权办理登记托管的挂牌企业,其股权应通过本中心交易,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投资者买卖挂牌企业股权,应持有本中心股东账户和资金账户。

第十六条    投资者买卖挂牌企业股权,应在指定银行开立资金账户,开通第三方存管,资金存入存管账户。

第十七条   投资者买卖挂牌企业股权,应与本中心签订投资者协议。

第十八条    投资者在本中心股权交易系统发布买卖意向,达成交易意向的,通过股权交易系统确认交易。

第二节 委托申报

第十九条    投资者委托应注明股权代码、股权名称、股东账号、买卖方向、买卖价格、买卖数量、约定号等内容。

第二十条   委托的股权数量以"股"为单位,每笔委托股权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卖出股权时,余额不足1000股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委托可撤销,也可先撤销进行变更后再委托,但已经股权交易系统确认交易的委托不得撤销或变更。

第三节 交易结算

第二十二条    股权交易系统收到交易申报后,验证卖方股东账户,如果卖方股权余额不足,股权交易系统不接受该笔申报,并反馈至交易各方。

第二十三条    股权交易系统对通过验证的交易确认申报和定价申报信息进行匹配核对。核对无误的,股权交易系统予以确认交易,并向股权登记结算系统发送交易确认结果。

第二十四条    多笔交易申报按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匹配交易。

第二十五条    股权交易的交易确认,以当天委托交易的清算结果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中心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为挂牌企业股权交易提供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服务。

第二十七条    本中心在每个交易日终根据股权交易系统确认结果,进行股权交易各方之间股权和资金的逐笔清算。

第二十八条    本中心为投资者办理股权和资金的交收。由于股权或资金余额不足导致的交收失败,本中心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挂牌企业的股权,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即:

投资者当天(T日)买入一挂牌企业的股权,在交收成功后,须于第五个工作日(T+5日)后才可再卖出,但再买入不受T+5日限制;

投资者当天(T日)卖出一挂牌企业的股权,在交收成功后,须于第五个工作日(T+5日)后才可再买入,但再卖出不受T+5日限制。

第三十条    投资者因司法裁决、继承、赠予和特殊情况下的过户等原因需要办理股权过户的,依照本中心相关规定办理非交易过户。

第三十一条    投资者可以在交易确认后的第二个工作日,通过三方存管账户自主划转存取资金。

第五章 报价和交易信息发布

第三十二条    股权交易时间内,本中心股权交易系统通过本中心网站和股权交易行情系统发布最新的报价信息和交易信息。

第三十三条    报价信息包括:实时揭示意向委托和定价委托的委托类别、股权代码、股权名称、买卖方向、买卖价格、买卖数量、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第三十四条    交易信息包括:实时揭示前交易均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加权平均价、最新买卖价、当日总买卖笔数、总买卖量、总买卖金额等,并逐笔揭示当日交易的股权代码、股权名称、买卖价格、买卖数量等。

第六章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第三十五条    参与股权融资认购和股权交易的合格投资者,应为符合《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则(试行)》相关规定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合格自然人投资者。

挂牌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原股东及其直系亲属,可参与本企业股权融资的认购与交易。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创新板挂牌企业办理股权托管后,发生交易时参照适用本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本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