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创新板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9-10-2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进入宁波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进行挂牌展示、推介、融资与股权交易行为,促进更多中小微企业规范发展,推动企业利用区域性资本市场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助力地方经济转型升级,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和《宁波股权交易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在本中心创新板挂牌或挂牌展示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参与创新板业务的各方须以协议的方式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四条本中心实行自律性管理,对企业在本中心创新板挂牌或挂牌展示等业务进行审核、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挂牌、挂牌展示与终止挂牌、挂牌展示

第一节挂牌与挂牌展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挂牌"是指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股权集中托管在本中心;

(二)实时公布股权价格行情;

(三)履行持续信息披露。

若未能满足以上条件之一的即为"挂牌展示"。

第五条挂牌公司或挂牌展示企业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具体类型包括:

(一)高新技术企业;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

(三)优秀商业服务企业;

(四)优秀文化企业;

(五)市(地)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

(六)其他具有人才、技术、品牌、商业模式等优势的企业。

第六条企业申请在创新板挂牌或挂牌展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地在宁波市辖区内;

(二)依法设立并存续满12个月(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三)具有一定的创新优势和核心竞争力;

(四)主营业务明确;

(五)合法规范经营。

"3315"计划、国家千人计划、省千人计划人才创办的企业,列入县(市)区级以上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重点培育名单的企业,经中心认定的私募股权机构投资过的企业,或经中心认定的其他企业不受12个月存续期限制。

第七条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挂牌或挂牌展示:

(一)无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无满足企业正常运作的人员;

(三)被国家有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其他合法执业证照;

(四)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国家相关部门予以严重处罚;

(五)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

(六)本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企业申请创新板挂牌的,可以直接向本中心自荐,或由具有本中心推荐业务资格的机构或组织进行推荐。

第九条本中心受理企业的挂牌或挂牌展示申请的,在备案完成后双方应签订挂牌或挂牌展示服务协议。

第二节终止挂牌或终止挂牌展示

第十条挂牌公司或挂牌展示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办理终止挂牌或挂牌展示手续:

(一)在境内、外有关资本市场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二)经清算并注销企业登记的;

(三)存在处于持续状态的重大违法行为;

(四)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本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转为本中心挂牌展示企业:

(一)挂牌期间未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二)终止股权登记托管的;

(三)未按要求实施股权报价的。

第十二条申请挂牌公司或挂牌展示企业、挂牌公司或挂牌展示企业的股权转让行为、定向增资行为和股东人数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十三条挂牌公司或挂牌展示企业申请在本中心转板或到其他资本市场挂牌,须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本中心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挂牌公司或挂牌展示企业申请境内外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须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本中心规定办理。

第三章定向增资

第十五条挂牌公司在本中心办理了股权托管后,可申请在本中心定向增资。定向增资采用询价方式的,挂牌公司应聘请本中心推荐机构会员作为财务顾问协助进行定向增资。定向增资的认购对象限于《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定增业务规则(试行)》规定的特定对象。

第十六条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挂牌公司有特殊要求的,须按照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创新板企业未通过本中心的增资行为,企业应在增资完成并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向本中心备案。

第四章股权信息记录

第十八条挂牌公司应将全部股权登记托管在本中心,挂牌展示企业可自愿决定是否将全部股权登记托管在本中心。

第十九条企业在创新板挂牌或挂牌展示期间,如挂牌公司或挂牌展示企业将其全部股权登记托管或股权信息记录于本中心或本中心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则挂牌公司或挂牌展示企业不得将股权登记在其他托管机构或股权信息记录机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本中心实行股权无纸化管理,依据权益簿记系统记录的信息,确认权益持有人所持有权益的事实。

第二十一条挂牌公司或挂牌展示企业将股权登记托管或股权信息记录于本中心的,投资者转让企业股权时,须开立并持有本中心投资者账户和资金账户。

第二十二条股权托管的挂牌公司或挂牌展示企业在完成定向增资备案后,须及时将其新增股权向本中心申报登记托管或信息记录,并提交相应的增资材料(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股权持有人持有合法、有效的材料可在本中心办理股权变更、冻结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企业股东因司法裁决、继承和特殊情况下的协议转让等原因需要办理股权过户信息登记的,依照本中心相关规定办理特殊过户信息登记。

第五章股权转让报价

第二十五条投资者须按照本规则及相关规定要求,规范地发布股权转让报价信息,并保证股权报价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由此导致的一切责任和造成的损失由信息发布者承担。

第二十六条股权的出让方和受让方均可在本中心股权交易平台发布股权转让报价信息。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企业挂牌时须按照本中心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鼓励企业在信息披露中采用经过审计的财务数据,并自愿进行更为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挂牌公司应按照本中心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挂牌展示企业的信息披露采取自愿原则。

第二十九条挂牌公司发生股权融资、股权转让时,需定向披露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第三十条企业信息披露须通过本中心网站发布,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本中心网站的披露时间。

第七章违规处理

第三十一条参与创新板业务的各方违反本规则及相关规定的,本中心责令其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其以下处理:

(一)警示谈话;

(二)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四)记入诚信档案。

第三十二条本中心对违规的推荐机构可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一)暂停受理其报送的申请文件或出具的相关报告;

(二)暂停其创新板推荐业务资格;

(三)取消其创新板推荐业务资格。

第三十三条本中心对推荐机构的违规相关工作人员可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一)暂停受理其签署的申请文件或相关报告;

(二)暂停其从事创新板业务的资格;

(三)责令所在创新板推荐机构给予处分;

(四)市场禁入。

第三十四条本中心对违规的创新板企业可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一)采取风险揭示公告等形式,向市场说明有关情况;

(二)在创新板上予以警示标识;

(三)限制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权转让;

(四)通报批评;

(五)公开谴责

(六)暂停其股权转让报价信息发布;

(七)暂停对其的投融资服务;

(八)终止挂牌或挂牌展示。

第三十五条本中心可进一步要求创新板企业对其违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本中心可进一步对违规的投资者采取暂停其信息发布的措施。

第三十七条挂牌公司或挂牌展示企业、推荐机构会员及其工作人员、投资者在接受本中心的调查时须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相关材料。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企业: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制企业,以及本中心认可的其他企业。

(二)股权:是指本中心创新板企业的股份、股权或出资份额等。

(三)创新板业务:是指本中心为企业提供在创新板挂牌或挂牌展示、定向增资、股权登记托管、企业信息披露、投资者的股权转让报价信息发布 ,以及其他增值服务的业务。

(四)推荐机构会员:是指经本中心审核通过,可参与本中心创新板业务的机构或组织。

(五)权益簿记系统:是指本中心专门用于为投资者提供权益托管或信息记录服务的电子化信息技术设施,系统中权益信息的记录采取整数位,记录权益数量的最小单位为壹股、壹份、壹元、壹出资单位等。

第三十九条挂牌公司或挂牌展示企业涉及股权转让、定向增资、信息披露、股权登记托管、终止挂牌、转板等事项的,本办法未尽之处,根据本中心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本中心负责解释、修订。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