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9-01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各普通高校: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政策性岗位招录。持续做好事业单位招聘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毕业生,下同)工作,优化考试时间安排,8月底前基本完成2024年面向应届毕业生的事业单位招聘计划。提前谋划2025年事业单位招聘工作,挖掘编制存量,加大补员力度,稳定高校毕业生招聘规模。

二、延续实施国有企业增人增资政策。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难以满足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需求的国有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统筹考虑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自然减员情况和现有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可给予一次性增人增资,核增部分据实计入工资总额并作为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三、优化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将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一次性扩岗补助合并为一次性扩岗补助,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的失业、工伤、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按每招用1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不足一年时,从就业补助资金支出。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四、实施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岗位补贴政策。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与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的,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申领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到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养老服务、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与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申领每年1万元的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该项补贴与到中小微企业就业岗位补贴不重复享受。

五、实施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政策。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企业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和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之和申领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

六、实施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按规定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领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两项社会保险费的三分之二,核定补贴的缴纳基数不超过全省上年度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七、实施一次性求职补贴政策。毕业学年内来自城乡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零就业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或属于孤儿、持证残疾人,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等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非定向培养毕业生,可申领30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

八、实施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符合条件的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创业,可申请最高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全额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招用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等重点人群符合一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贴息。

九、实施创业补贴政策。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且正常经营满6个月的,可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养老、家政服务、现代农业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可给予企业连续3年的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年5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2万元。该项补贴与一次性创业补贴不重复享受。

十、实施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政策。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创业,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可申领不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十一、实施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政策。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创业,带动3人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每年2000元的带动就业补贴;带动超过3人就业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补贴,每年总额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十二、实施创业场地租金补贴政策。对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租用经营场地创业的,有条件的地区可给予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上述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及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对象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不包括已由其他用人单位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人员,首次申领补贴或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在登记注册5年以内。

十三、实施见习补贴政策。广泛动员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每年募集不少于5万个见习岗位。见习单位向见习人员按月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补助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补贴。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的,各地可对保险费用给予补贴。上述补贴的期限按实际见习期限确定,最长不超过12个月。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各地可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做好见习单位动态管理,对超过1年未提供见习岗位且未开展见习活动的要及时予以清退。

十四、实施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青年到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取得符合规定证书(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城乡劳动者和在校大学生到定点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十五、强化青年求职能力训练。加强高校毕业生等青年职业指导和求职能力训练,组织青年求职能力实训营,加大青年求职能力师资培养,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开展模拟面试、简历诊断、职业规划等互动教学,组织企业参观、行业调研、岗位锻炼等体验活动。

十六、落实高校主体责任。各高校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毕业生就业工作,健全“校—院”两级就业工作领导体系,深化开展书记校长访企拓岗促就业专项行动,围绕我省现代产业体系建设,以高质量就业为导向动态调整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加强就业教育和职业规划指导,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职业观、就业观。主动挖掘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带动就业潜力,引导毕业生发挥专业所长,实现多领域多渠道就业。持续做好2024届毕业生就业情况分析和跟踪服务。

十七、加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帮扶。开展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帮扶,提供1次政策宣介、1次职业指导、3次岗位推荐及1次培训或见习机会,开展困难高校毕业生“一对一”结对帮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与业务协同,探索数字赋能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青年提供培训、见习、招聘信息推送。

十八、优化青年就业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给予高校毕业生等青年人才公寓等支持,为青年人才就业提供便利。统筹就业与人才政策服务事项,推进并优化“高校毕业生就业一件事”办理。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普遍设立青年就业服务窗口,有条件的地区要依托零工市场(零工驿站)、家门口就业服务站等建设一批青年就业驿站,为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提供一站式服务。

十九、加强就业权益维护。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依法查处虚假招聘、违规收费、“黑中介”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加大就业权益知识普及,增强高校毕业生等青年风险防范和权益保护意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 江 省 教 育 厅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2024年9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