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6-24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有关开发区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

为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根据《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通知》(人社部2019124号)、《关于贯彻落实稳就业政策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甬政办发〔202361号)等文件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公益性岗位开发

本通知所指公益性岗位,是指政府出资或政策扶持,由我市行政区域注册(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开发,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

(一)岗位类型

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辅助性、非营利性的基层公共服务、公共管理类岗位,一般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技类岗位。机关事业单位招用编外人员应根据编外用工人事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不得与公益性岗位混同。

市、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就业目标、公共管理服务需要、就业困难人员数量结构、资金承受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动态调整公益性岗位的规模和指导目录,并通过人力社保部门网站,及时向社会发布岗位开发需求信息。

(二)开发申请

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应向营业执照(或单位登记证明)住所地的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并填报《公益性岗位开发申报表》。经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初审(5个工作日内完成)后,报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核认定(5个工作日内完成)。人力社保部门应及时将审核结果反馈申请单位,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公益性岗位使用

(一)岗位使用原则

公益性岗位使用坚持托底和适岗兼顾,综合家庭困难状况、年龄、失业时间、就业能力、残疾等级和岗位适配情况等因素,建立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排序机制,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零就业家庭人员、持证残疾人和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

(二)岗位招用流程

公益性岗位招用工作由负责岗位审核认定的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组织实施。

1.发布招用公告。向社会公开发布公益性岗位招用公告,注明用人单位拟招用岗位的名称、薪酬待遇、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地点等信息。招用公告发布后,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社区(村)可根据日常失业人员走访排摸、就业帮扶工作情况,向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推荐公益性岗位。

2.确定人选。有意向的就业困难人员向户籍地或居住登记所在地社区(村)提出上岗申请,并填写《公益性岗位上岗申请表》。经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初审、报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用人单位推荐上岗。

3.招用公示。拟招用名单在人力社保部门网站或拟招用人员所在街道(乡镇)、社区(村)进行公示,内容包含姓名、户籍所在地、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及监督电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4.签订合同。公示无异议的,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与招用人员签订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公益性岗位政策对应的可享受期限。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具体样本可参考《宁波市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5.其他情形。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人选不能满足公益性岗位要求的,经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同意,可由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招用流程与上述一致。

(三)工资待遇

用人单位应合理确定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以下简称上岗人员)的工资标准,并按规定为上岗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保障休息休假等劳动权益。

(四)转岗、续签

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对公益性岗位进行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用人单位与上岗人员协商一致后,书面向所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报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批准同意后,办理转岗手续。

劳动合同期满后仍符合安置条件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

三、公益性岗位退出

上岗人员出现政策享受期限届满、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自主创业以及其他不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的情形时,应退出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应将退出人员名单和缺岗信息及时报送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力社保部门和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岗位空缺情况,推荐其他符合条件人员补充或组织公开招用。

对享受政策届满前半年或退出公益性岗位的上岗人员,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提供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介绍)等服务。

四、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单位实际缴费部分之和,岗位补贴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对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期满后,仍难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零就业家庭人员、重度残疾人、大龄人员等特殊人员,经重新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后,可再次按程序安置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并报市人力社保局汇总后向省级人力社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用人单位于每个季度后的次月向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提交《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和《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花名册》。经街道(乡镇)公共服务机构初审,报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县、市)财政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其中市级统筹区由市、区财政按规定比例共同承担。公益性岗位其他费用由各地财政按规定统筹保障。

五、其他事项

(一)市人力社保部门统筹做好全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要指导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做好岗位开发和人员安置,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上岗资格或补贴资金的,应责令清退并依法追究责任。

(二)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对用人单位进行指导和监督,对社区(村)开展业务指导培训,对上岗人员做好登记审核、日常走访、跟踪回访等工作。社区(村)协助做好公益性岗位政策宣传、就业困难人员摸排调查、推荐就业以及公益性岗位退出后帮扶工作。

(三)用人单位要对上岗人员开展上岗前培训,提供必要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保障其合法权益。建立完善公益性岗位考核激励管理制度和公益性岗位管理档案,为公益性岗位正常运转提供必要资金保障。

(四)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个性化援助,通过组织参加职业培训、推荐企业吸纳、帮助灵活就业、扶持自主创业等方式,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要建立健全报表台账制度,依托浙江数字人社工作台,对公益性岗位开发、上岗人员增减变动及补贴资金发放等情况,进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可向户籍地或常住地的区(县、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

本通知自202471日起施行。今后国家、省市文件另作规定的,从其规定。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关于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指导意见》(甬劳社就〔2008169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宁波市公益性岗位开发指导目录.docx

附件2 公益性岗位开发申报表.docx

附件3 公益性岗位上岗申请表.docx

附件4 宁波市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示范文本).docx

附件5 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docx

附件6 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花名册.docx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4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