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对象
在我市注册 1 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农业类企业不作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要求)。
二、申报条件
1.属于我市新材料、工业互联网,关键核心基础件三大科创高地十大标志性产业链及大农业产业等重要领域或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主导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领域;
2.企业具有较高的研发投入,申报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不含委托外部研发费用,下同)占销售收人比重符合以下要求;
(1)销售收人小于 5000 万元的不低于5%(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医药制造业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农业类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且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50万元;
(2)销售收人 5000万元至20000 万元的不低于4%(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医药制造业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5%,农业类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且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 250 万元;
(3)销售收人 20000 万元以上的,不低于3%(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医药制造业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4%.农业类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3%)且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 800 万元;
(4)有相对独立的研发机构,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 15人(软件类企业不少于 30 人,农业类企业不少于 5人)且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研发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30%;
(5)具有开展研发活动所必需的硬件条件,其中固定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 400 平方米研发仪器设备原值总额不低于 200 万元(软件类企业50万元以上),科研生产共用的设备原值不超过科研设备原值总额的 30%(科研生产共用的设备原值按30%比例计人科研设备原值);
(6)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独占许可等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 1件以上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或6件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自主知识产权;
(7)近三年累计转化科技成果不少于6项(农业类企业不少于2项);
(8)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具备研究开发项目立项报告研究开发投人核算体系、研究开发人员绩效考核奖励等制度等;
(9)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度至申请之日期间未发生重大的安全质量事故,严重的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研失信等行为;
(10)国家和省级引才工程,市甬江人才工程等重点科技人才创办的企业,成立年限少于三年的,对企业销售收入、研发场地面积、科研设备原值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等要求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三、支持政策
1.给予最高3000万元综合经费支持。对认定为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的市县两级按照不低于省级财政补助经费的 2倍给予支持,对认定为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的的给予专项经费支持;
2.对于建有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的依托企业,加大研发投人后补助的支持力度;
3.支持建有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的依托企业,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省级企业研究院、市级重点企业研究院;
4.区(县市)级奖励可咨询当地科技管理部门与市级奖励叠加享受。
四、申报流程
1.申报单位根据市科技局每年的申报通知于规定时间内通过“宁波科技大脑”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各区(县市)科技局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研究确定推荐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推荐同步将推荐丽报送市科技局;
3.市科技局牵头组织专家评审,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及专家评审意见对评价结果予以审核,必要时可对申报单位开展实地核查。结合年度工作计划择优确定认定名单并予以公布。
咨询电话
市科技局高新处 陈宇飞89292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