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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时间:2021-08-31|发文单位:市科技局
申报时间:20210831~20250831

一、认定对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生产(经营),具有法人资格的居民企业。

二、申报范围

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从事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详见年度申报通知)主要包括:

1.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

2.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

3.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4.服务贸易类。包括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文化技术服务、中医药医疗服务。

三、认定条件

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 50%以上。其中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 天以上;

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50%以上;3.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35%。

四、支持政策

1.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经核实企业研发投入增量超过 100 万元且研发投入强度不低于 3%的按照不超过增量部分的 10%比例予以补助,最高补助 50 万元;

3.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保护企业技术秘密。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大数据发展、经济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和单位,为企业保护技术秘密提供资料、数据的查询及获取等服务。企业技术秘密受到侵犯的,当事人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举报。

 

 

咨询电话:市科技局高新处陈宇飞89292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