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惠企政策云平台 政策库 《宁波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知识产权高价值创造
《宁波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知识产权高价值创造
时间:2022-06-30|发文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报时间:20220810~20250810

(一)支持企业围绕主导产品或该产品系列实施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形成一系列支撑产品技术、具有系统保护并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专利组合。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期为两年。对经评审立项列入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的项目,给予每家单位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经费补助;项目验收通过后再给予最高不超过35万元的经费补助(项目未按期完成或未通过验收,给予三个月的整改期。整改后仍未验收通过的,不再拨付后续补助资金,并收回立项时拨付资金)。具体要求见当年申报通知。

(二)对新获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第一权利人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第一权利人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新获浙江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第一权利人最高不超过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浙江省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第一权利人最高不超过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奖励。

(三)开展宁波市专利创新大赛,对新获宁波市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第一权利人最高不超过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宁波市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第一权利人最高不超过5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宁波市专利创新大赛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四)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五)对新获评的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和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学校、示范医院,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