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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凤凰行动”宁波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02-22|发文单位:宁波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申报时间:20230209~20251231

一、补助对象、申报材料和补助标准

1.因上市挂牌而开展股份制改造导致成本增加的相应贡献人;

2拟在境内上市并已进入辅导期的企业;

3.递交境内IPO材料并已得到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受理的企业;

4.新上市的国家级单项冠军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端服务业企业和科创板企业;

5.境外上市企业,或以红筹方式上市的企业;

6.以发行存托凭证等方式实现二次上市的上市公司;

7.开展重大资产重组,以及并购重组本地非关联未上市关联企业且并购金额在并购对象净资产2倍以上的上市公司(含新三板挂牌企业);

8.通过配股、增发、优先股、可转债、公司债、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开展再融资的上市公司(含新三板挂牌企业);

9.新设或增加实收资本金的证券期货法人机构;

10.承担资本市场人才库建设的主体。


二、专项资金支持补助

1.因上市挂牌而开展股份制改造导致成本增加的相应贡献人:

1)申请专项资金的请示;

2)企业开展股份制改造的具体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与相关中介机构签署的合同,中介机构资质证明、股份制改造方案与实施过程,以及股份制改造过程中相应贡献人的成本增减情况;

3)对形成相应贡献的自然人的补助,由拟上市企业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代为申请,并提交受益人本人的签字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4)相关工商登记变更材料复印件,相关税单复印件,财务审计报告,涉及土地、房产以及其他经营性资产变更、过户的,也应提交相应佐证资料;

5)申请专项资金的申请表;

6)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

补助标准: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金的,根据所形成的综合贡献率(含地方财政、产值、创新能力、就业等方面指标,下同),给予奖励。同一控制下企业因上市而涉及土地、房产以及其他经营性资产变更、过户的,根据所形成的综合贡献率给予奖励。

2.拟在境内上市并已进入辅导期的企业:

1)申请专项资金的请示;

2)宁波证监局辅导备案受理函复印件;

3)申请专项资金的申请表;

4)企业承诺在3年内申报IPO的承诺函;

5)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

补助标准:最高200万元,未按照承诺函要求在期限内申报的,应返还相关补助。

3.递交境内IPO材料并已得到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受理的企业:

1)申请专项资金的请示;

2)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上市申请材料受理函复印件;

3)申请专项资金的申请表;

4)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

补助标准:最高100万元,撤回材料的,应返还相关补助。企业按照甬金办〔2018〕50号文件相关规定享受过100万元进入辅导期奖励,但尚未享受申报IPO奖励的,可在申报IPO后享受最高200万元补助。

4.新上市的国家级单项冠军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端服务业企业和科创板企业:

1)申请专项资金的请示;

2)申请专项资金的申请表;

3)企业具备相应资质的佐证材料(国家级单项冠军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需提供入选证明,高端服务业企业应在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拟上市企业名单内);

4)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

补助标准:国家级单项冠军企业补助200万元,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端服务业企业、科创板企业补助100万元。

5.境外上市企业,或以红筹方式上市的企业:

1)申请专项资金的请示;

2)企业在境外上市的证明文件或证明材料复印件;

3)申请专项资金的申请表;

4)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

补助标准:最高300万元。

6.以发行存托凭证等方式实现二次上市的上市公司:

1)申请专项资金的请示;

2)企业二次上市的证明文件或证明材料复印件;

3)申请专项资金的申请表;

4)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

补助标准:最高50万元。

7.开展重大资产重组,以及并购重组本地非关联未上市企业且并购金额在并购对象净资产2倍以上的上市公司(含新三板挂牌企业):

1)申请专项资金的请示;

2)上市(新三板挂牌)公司开展并购重组的相关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并购方和被并购方基本情况,并购重组目的、方案与实施过程,交易实际发生额等;

3)相关资产过户、工商登记变更材料复印件,相关税单复印件,财务审计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按照开展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申请补助的,应提供监管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文件或证明材料复印件;按照并购本地非关联未上市企业标准申请补助的,应提供并购合同、股权架构说明、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等证明并购行为符合补助标准;

4)企业承诺不以同一事由申请其他部门并购重组奖励的承诺函;

5)申请专项资金的申请表;

6)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

补助标准:按并购交易实际发生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8.通过配股、增发、优先股、可转债、公司债、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开展再融资的上市公司(含新三板挂牌企业):

1)申请专项资金的请示;

2)再融资相关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再融资目的、方案与实施过程,募投项目情况,投资宁波本地金额和投资进度等;

3)监管部门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资金到账相关单据复印件;

4)募集资金需要分步到位的,企业应出具承诺保证按照再融资方案确定的比例和金额投在宁波;

5)申请专项资金的申请表;

6)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

补助标准:按募集资金投资在宁波市内的实际投资额(含补充流动资金)的3‰给予一次性补助,单家企业年度最高补助100万元。市外上市公司募投项目落地宁波,且对地方就业、税收等作出贡献的,可参照享受政策。

9.新设或增加实收资本金的证券期货法人机构:

1)申请专项资金的请示;

2)新设或增加资本金的证明文件(金融许可证,工商、税务登记相关资料)复印件;

3)新设或增加实收资本金情况及过程说明;

4)申请专项资金的申请表;

5)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

补助标准:新设证券期货法人机构总部按其注册资本的4%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1亿元。增加实收资本金的,按增加额3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5亿元以上,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补助。

10.承担资本市场人才库建设的主体:

1)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等资料;

2)资本市场人才库年度培育情况说明;

3)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

补助标准:视年度人才库建设情况予以补助,最高200万元。

 

三、拨付程序

第六条 专项资金每年申报一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每年9月底前,向所在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送上年10月至当年9月的相关申请材料。

第七条 所在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于当年10月20日前上报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必要时委托相关中介机构)对各区县(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于当年11月15日前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

第八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年度部门预算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下发转移支付资金下达文件。各区县(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及时将资金拨付给属地内的相关企业。


四、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中政府补助政策如与其他市级政策重叠以及补助情形重复的,企业不重复享受。

第十三条 2020年10-12月间存在申请补助事项的,按甬金办〔2018〕50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2021年起存在申请补助事项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申报时间另行通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