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四板上市”诈骗
时间:2024-04-17

随着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创业创新环境不断优化。但目前有一些不法分子混水摸鱼,在某个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后,自称为“上市公司”,甚至通过转让公司“原始股”的方式从事非法集资,直接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广大投资者应当高度警惕,坚决抵制,防止上当受骗。

请广大投资者仔细阅读以下案例(来自于中国证监会网站),举一反三、谨防受骗:

2015年初,陕西证监局发现有人沿街散发推销“TL公司上市——优先股(代码:850***)”的广告传单,向不特定对象宣称TL公司“经证监会、重庆交易所批准发行优先股”、“期内综合收益可达到30%(保本、保收益)”等信息。

进一步调查发现,传单所称“TL公司”是注册地在河北省的河北TL房地产开发股份公司,于2014年9月取得重庆股转中心挂牌备案确认函,于2014年11月取得重庆股转中心出具的“增资证明”,该文件用于证明:“TL公司的股东XL于2014年11月*日至11月*日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增资44000万元整,TL公司的总股本由1.6亿股增加至6亿股”。此后,TL公司印制并公开推销“优先股权证”,要求与TL公司签订过《借款合同》的出资人将借款合同转为“优先股”或“优先股认购权”。优先股权证载明:“TL公司优先股权证,股权代码:85****,规模:44000万股,每股金额:人民币3元整,年利率11%,起息日:2014年11月19日,自持股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证券交易所:重庆股份转让中心”。

陕西证监局向重庆股份转让中心了解到,该中心并未批准TL公司发行优先股,对其推销优先股并将借款合同转优先股或优先认股权证一事也不知情。

【案件警示】

TL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相关规定,以推销优先股名义开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该案例特点是利用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文件进行包装,增加对投资者的欺骗性和诱惑性。

【防骗小贴士】

1.及时向区域性股权市场进行询问,了解挂牌企业相关情况;

2.如区域股权市场挂牌企业自称上市公司,该行为已涉嫌虚假宣传,请投资者高度警惕;

3.建议投资者要在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理财产品,并注意理财产品合同上应加盖银行等金融机构公章,不要轻易相信虚假宣传。


(来源:广州市地方金融管理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