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 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意见的通告
时间:2023-09-12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强化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扩大就业容量,提升就业质量,保障改善民生,加快打造高质量充分就业创新城市,现就优化调整我市就业创业政策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稳定和扩大就业

(一)增强经济发展拉动就业能力。坚持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强化就业优先导向,进一步推动财政、货币、投资、消费、产业等政策支持就业,持续促进消费、增加有效投资拉动就业。加快推进我市制造业“大优强、绿新高”企业培育、服务业三大攻坚行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提升计划、数字经济投资倍增行动计划,创造更多高质量就业机会。

(二)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延长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各按0.5%的费率缴费,政策实施期限截止2024年12月31日。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的,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按应缴费额90%征收;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以下(含)的企业,继续免征收残保金。落实家政服务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与家政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给予企业实际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50%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的税收减免政策。

(三)加大企业稳岗扩岗支持。参保企业2022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2022年末参保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3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实施此项政策的统筹地区,2022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继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对招用2023届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16-24周岁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1个月以上的企业,可按每招用1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加大财政普惠金融保险支持力度,积极开发“甬岗贷”等专项信贷产品,支持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稳岗扩岗。健全“人社服务专员”制度,建立岗位收集、技能培训、送工上岗联动机制,实施重点企业用工常态化服务。持续深化劳务合作长效机制,推进校企合作发展,支持企业开展赴外招聘引才活动。

(四)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合理设定平台经济及其他新业态、新模式监管规则,促进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创造更多灵活就业岗位。互联网平台企业应根据具体用工情形,与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或者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推动企业、行业协会与工会、劳动者代表等协商确定定员定额、休息办法、计件单价、抽成比例、考核奖惩等标准。

二、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五)优化自主创业环境。持续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进“一件事一次办”,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常态化排查和清理不合理准入条件,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准入。深化市场主体简易注销便利化改革,依规拓展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鼓励和分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健全企业信用体系。

(六)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和在校大学生初次创业,可申请最高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合同签订日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个基点(BP)。对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军人(以下统称重点人群)申请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人员按贷款合同签订日LPR-150BP以上部分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对重点人群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落实免担保和呆坏账代偿。对符合条件的经办银行和受托担保机构落实相应的手续费、担保费补贴政策。对在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并在宁波登记落地的,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免担保创业贷款及贴息。

小微企业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招用重点人群达到现有职工总数15%以上(超过100人的达到8%),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可享受每招用1人不超过2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的贴息。对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的小微企业按贷款合同签订日LPR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企业按LPR-150BP以上部分给予贴息,予以贴息的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LPR+50BP,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因自然灾害、重特大突发事件影响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可申请展期还款,期限不超过1年,各地可继续给予贴息支持,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七)加大重点人群创业支持力度。重点人群初次创业,正常经营满6个月的,可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正常经营并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符合条件的可再次申领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社会保险补贴。重点人群初次创业带动3人就业,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给予每年2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超过3人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重点人群租用经营场地创业的,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的租金补贴。农民工初次创业的,可按规定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

上述补贴以及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对象不包括已由其他用人单位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的人员,首次申领补贴或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在登记注册5年以内。

(八)强化创业服务支持。优化升级“四有”创业服务品牌,开展由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的就业创业宣讲咨询、赛事评审、创业指导等服务,按线上300元/次,线下1000元/次的标准给予补贴。整合技能创业、大学生创业等孵化基地,每两年开展评估,根据基地入驻创业实体数量、孵化效果和带动就业成效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对被评为宁波市大学生创业新秀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每年发布创业创新风云榜,对入榜企业负责人给予交通出行、休闲健身、景点游览等人才优待服务。

(九)鼓励科研人员创业创新。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到我市企业从事科技研究、科技开发和科技服务工作,或在我市创业企业,离岗创业创新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若确有需要,离岗人员与所在事业单位可续签离岗创业创新协议一次,两次离岗创业创新期限累计不超过6年。离岗创业创新期限内,双方保留人事关系。离岗人员与所在事业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受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的权利,不占所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促进重点群体就业

(十)拓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渠道。广泛动员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特别是“专精特新”企业开展就业见习。见习基地接收毕业2年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符合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需要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16-24周岁青年见习,为见习人员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补助,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给予见习补贴,以及不超过每人50元的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补贴。对被评为市级及以上见习示范基地或见习人员见习期留用率达到50%的单位,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80%。上述补贴的期限按实际见习期限确定,最长不超过12个月。鼓励见习单位留用见习人员在本单位就业,见习基地正式录用见习人员,按规定为其补缴见习期间养老保险费的,可申领单位缴纳部分养老保险费的补贴。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可给予见习基地剩余见习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与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同一单位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且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的,可申领2000元就业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到养老、家政服务企业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同一单位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可申领每年1万元的就业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养老、家政服务企业和现代农业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可按规定享受第一年5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2万元的创业补贴。

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企业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对2023年1月1日起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16-24周岁青年、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职工养老保险费1个月以上的的企业,可按每招用1人1500元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不能重复享受,一名被吸纳就业人员的信息只能由一户企业用于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或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

支持国有企业扩大招聘规模,国有企业要带头吸纳就业,2023年国有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规模不小于上年。将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纳入对国有企业年度党建工作考核内容。延续实施国有企业一次性增人增资政策。

稳定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规模,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组织工作。充分挖掘城乡基层的医疗卫生、养老服务、就业社保、社会工作等就业机会,社区专职工作岗位出现空缺要优先招用或拿出一定数量专门招用高校毕业生。

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办理灵活就业登记、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月300元给予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毕业学年内来自城乡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脱贫户,或属于孤儿、持证残疾人、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非定向培养毕业生,可申领30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宁波生源应届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在毕业1年内登记失业的,可申领1000元一次性临时生活补贴。

(十一)强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将我市就业困难人员对象范围调整为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下列5类登记失业人员:女40周岁、男50周岁以上(含)且连续登记失业半年以上(含)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人员;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1年以上且仍处于失业中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基层平台应当制定个性化援助方案,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可按单位实际缴纳的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办理灵活就业登记、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市级统筹区补贴标准为女45周岁(含)以上、男55周岁(含)以上人员和低保家庭人员每月450元,其他人员每月300元,余姚、慈溪、宁海、象山可结合实际确定补贴标准。上述两项补贴期限均不超过3年,初次核定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完善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对通过市场渠道难到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合理统筹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工资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提供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可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单位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岗位补贴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初次核定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对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后仍难实现就业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十二)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深化退役军人终身教育,建设退役军人学院,打造复合型创业创新人才。加强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会建设,整合市场资源,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打造供应链,打通退役军人市场主体“大带小”融通发展路径,全面提升核心竞争力与经营管理水平。优化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三兵”服务体系,积极开展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创业孵化等服务。

(十三)统筹其他重点群体就业。稳定脱贫人口就业,聚焦四川凉山等对口地区人员,落实定点劳务输送、专人跟踪服务等保障。我市企业新招用结对地区脱贫劳动者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爱心岗位补贴。依法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落实残疾人超比例安置奖励,落实残疾人超比例安置奖励,研究制定残疾人分散按比例就业岗位补贴制度,畅通残疾人分散按比例就业、集中就业、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等渠道。全面落实企业女职工产假期间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因生育中断就业或者影响职业发展的妇女提供更精准的服务指导,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

四、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十四)提升职业技能培训规模质量。创新实施“一人一技”终身职业技能培训,依托职业(技工)院校、“155+X”实训基地和培训机构等,开展“金蓝领”、“一老一小”、企业新型学徒制等专项培训,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30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技能培训,对接企业技能岗位需求和毕业生意愿,依托技工院校培训资源,组织实施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岗位技能培训专项行动。积极推进创业培训,鼓励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以及处于创业初期的创业者参加创业培训,并按规定给予最高1000元的创业培训补贴。创新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探索建立“新八级工”制度,重点扩大“专精特新”企业自主评价覆盖面,在工程、农业等职称系列领域贯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

(十五)优化技能培训支持力度。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的企业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技能提升补贴标准为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2023年12月31日前,参保职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条件继续放宽至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每人每年享受不超过3次。

(十六)推动职业(技工)教育提质培优。密切专业与产业协同,围绕我市重点产业需求,积极构建“专业与产业结合、企业和学校联合、教学与实践融合”的技工教育发展大格局,重点支持宁波技师学院打造省一流技师学院,扩大技工院校招生规模。加快专业品牌和师资队伍建设,打造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主体多元、形式多样的现代技工教育体系。促进在甬高校人才供给和宁波产业需求有机融合,加快建设现代产业学院、产教融合人才培养基地、“双师型”教师项目和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建设。

五、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十七)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深化人力资源市场改革,聚合政府和社会力量资源,线上线下同步贯通求职招聘、职业培训、创业指导、参保缴费、劳动关系调处和政策兑现等全链条服务,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共建对接平台、共享数据资源。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进一步规范单位招人用人和职业中介服务,强化招聘信息发布者的审查责任,依法查处虚假招聘、黑中介等现象,坚决纠治各类就业歧视和不合理招聘条件限制。加快零工市场和零工驿站建设,每个区(县、市)至少建有1家公益性零工市场。

(十八)强化公共就业服务。持续推进高质量就业社区(村)建设。统筹布局各级公共就业服务网点和服务力量,提供覆盖全域、便捷高效的全方位公共服务。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合理优化公共就业服务人员结构,将基层就业服务事项优先纳入社区工作者工作内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鼓励社会力量提供职业指导、创业服务、调查统计、绩效评估、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等专业服务。

(十九)保障困难群体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将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失业人员及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规定向困难群众足额发放物价补贴。

六、完善灵活就业综合保障体系

(二十)健全促进多渠道灵活就业机制。清理各种不合理限制,支持劳动者通过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落实灵活就业扶持政策,增加灵活就业机会。强化政府管理和行业规范,加强对新就业形态的劳动关系、劳动基准等问题研究。

(二十一)实施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障政策措施。在我市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按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招用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特定人员可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伤预防工作。建立和完善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加大“灵活保”在农业、家政领域推广使用,鼓励用人单位为灵活就业人员购买职业伤害商业保险。

(二十二)推进灵活就业数字化建设。深化“灵活就业在线”数字化改革,通过与新业态灵活用工平台数据对接等方式实现岗位信息共享、数据归集发布,为劳动者提供更快速、更精准、更加便捷的灵活就业新渠道。推动建立平台经济企业用工情况报告制度,探索建立灵活就业调查排摸机制,逐步实现灵活就业人员实名制信息动态更新。

七、加强组织实施

(二十三)强化责任落实。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切实承担起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工作的属地责任,加强对就业工作的领导,全力推动各项政策落实落地。要健全目标考核制度,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就业工作进度和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定期督查通报,对工作不力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二十四)强化资金保障。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符合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有关规定的,可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对我市获评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省级示范零工市场等,由市财政按规定兑付奖励资金。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资金审核拨付监管,常态化开展资金绩效管理;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

(二十五)强化政策落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解读,广泛推动政策进企业、进园区、进校园、进社区(村),营造良好氛围。要优化经办流程,推进网上办理,加强大数据比对识别,对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的,在符合发放条件的前提下,运用“直补快办”等模式,一揽子兑现社会保险补贴、吸纳就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

(二十六)强化监测分析。健全“月监测、季分析、年报告”就业监测分析机制,构建覆盖就业规模、失业态势、创业活力和环境质量的就业监测体系。推进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市大数据部门的就业信息数据整合共享,提高就业工作协同性。做好舆情监测研判,建立重大舆情沟通协调和应急处置机制。

八、附则

符合条件的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吸纳就业、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可参照企业同等享受就业补贴政策。

本通知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对同类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岗位补贴、人力资源服务就业服务补贴同时停止实施。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今后国家、省文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通知具体操作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转自:甬惠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