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10-13
甬财采〔2022〕978号

市级各单位、各区(县、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不断提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专业化水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财库〔2018〕2号)《财政部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财库〔2021〕24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制定了《宁波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财政局

2022年9月19日


宁波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分级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不断提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专业化水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财政部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财库〔2021〕24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及分级管理、监督评价得分调整、监督评价扣分和降级修复、监督评价结果应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采购人委托在宁波市范围内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外埠代理机构在宁波市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对其采购管理情况评价仅限于宁波市分支机构及其代理的采购项目。

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要求,不断提升

执业能力和执业水平,加强专业化采购能力培育,实现从程序化代理服务到专业化技术服务转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分级管理,是指市财政局根据专项监督评价、专业能力评价、日常监督评价结果,对代理机构执业能力和执业水平作出综合监督评价,并按评价结果进行分级管理。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分级管理是财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一项措施,为采购单位在实施委托代理业务时,对拟选代理机构执业能力和执业水平判断提供参考。

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分级管理采用动态管理方式,对代理机构执业能力和执业水平的变化定期进行动态调整,并在宁波市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

第五条 市财政局统筹负责全市代理机构的监督评价分级管理工作,各区(县、市)财政局配合做好监督评价分级管理工作,协助开展专项监督评价,及时对本地区日常管理、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处理中发现的代理机构存在问题作出相关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市财政局。

第六条 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分级管理应当坚持标准统一的公平原则,各区(县、市)财政局目前实施的代理机构工作考核、考评、评价等相关政策制度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应予以调整或废止。

第二章 监督评价

第七条 监督评价包括:专项监督评价、专业能力评价、日常监督评价。

第八条 专项监督评价是指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指标体系,对满足条件代理机构的基本情况、业绩与人员情况、企业管理情况、失信情况等进行专项监督评价。专项监督评价采用财政部门抽查和代理机构自愿申请相结合的评价办法。评价指标体系将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财政部监督评价政策变化进行及时调整,调整后的评价指标体系通过宁波市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告。

专项监督评价条件为评价年度已完成政府采购代理项目(以下简称评价样本)达到5个及以上的代理机构。不足5个评价样本的代理机构以及新成立的代理机构暂不进行专项监督评价,待其满足年度内5个评价样本前提下,可通过填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参加专项监督评价申请表》(详见附件2)主动向市财政局提出评价要求,。

第九条 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财库〔2021〕24号)和《宁波市财政局关于2021年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甬财采〔2021〕483号)规定,对代理机构作出的专项监督评价结果为代理机构监督评价的初始得分。未参与专项监督评价的代理机构统一归属未经监督评价机构清单。未经监督评价的机构后续由市财政局作出的首次专项监督评价结果为代理机构监督评价的初始得分。

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得分情况将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监督评价分级管理结果和未经监督评价机构清单及未参与监督评价的原因,在宁波市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

第十条 专业能力评价是指市财政局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业能力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附件1),对代理机构的专业化团队建设、专业化采购措施(项下包括2项二级指标)、采购解决方案(项下包括2项二级指标)以及工作建议作出评价。

专业能力评价采用财政部门公开征集和代理机构根据专业特长自主申报方式。公开征集是指市财政局根据采购需求精准化管理有关要求,以及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需解决存在问题的,针对性提出特定的采购领域或采购品目向社会公开征集采购解决方案,潜在代理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执业能力及管理水平提交解决方案并申请专业能力评价;自主申报是指代理机构可根据其专业特长,选择专业化采购水平高,具有创新性、示范性的采购项目,向市财政局主动提出专业能力评价申请。

专业能力评价只针对单一采购领域或单一采购品目,代理机构具有多领域或多品目专业能力的,可一并申请(申报)。专业能力评价以全部满足专业能力评价指标为认可标准,专业能力评价申请(报)内容存在瑕疵的,可以通过商议修正或整改落实进行完善。专业能力评价申请(报)不设准予认可基数,按宁缺毋滥原则进行严谨评价。获得专业能力评价代理机构具有下列情形的,予以监督评价得分调整,具体规定如下:

(1)单一采购领域或单一采购品目获得专业能力评价认可的,每一例评价认可,加5分。

(2)单一采购领域或单一采购品目的采购文件被市财政局作为采购文件范本应用的,每一例范本,加5分。

(3)被财政部门撤销专业能力评价的,每有一例,扣5分。

第十一条 日常监督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处理过程发现代理机构存在问题的,财政部门根据存在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对代理机构监督评价结果进行调整,具体规定如下:

(一)代理机构存在下列情形的,予以撤销监督评价得分,并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予以处理:

(1)代理机构从业条件不符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一条规定要求;

(2)因代理机构责任造成采购活动违法且情节严重的;

(3)代理机构与采购人及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4)在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评价)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5)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情形,被财政部门作出一至三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行政处罚的,或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代理机构存在下列情形的,予以监督评价得分扣分处理:

(1)采购代理委托。未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违反规定代理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项目的,每发现一起扣分2分;未核实采购人进口产品审核情况的、委托代理协议权利义务约定不完整或不明确的、未明确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或未按协议约定标准收费的,每发现一起扣分1分。

(2)采购文件编制。采购需求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每发现一起扣分1分,情节严重的扣2分。采购需求和评审办法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每发现一起扣分3分,情节严重的扣5分。评审办法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有关评审办法规定的,每发现一起扣分1分,情节严重的扣2分。采购方式适用错误或适用不当,代理机构未予指正的,每发现一起扣分1分。采购文件编制内容出现包括不限于采购文件构成要件、采购程序、时间节点、政策功能、供应商救济等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错误,每一例情形扣2分。采购文件编制存在内容不完整、内容错误、约定不清、约定前后不一致、逻辑错误的,每一例情形扣1分,情节严重的扣2分。

(3)采购活动组织。采购信息发布存在问题的,每发现一起扣1分,情节严重的扣5分。采购组织、采购程序、评审专家使用、现场监督、评审活动过程记录存在问题的,每发现一起扣分2分,情节严重的扣5分。依法进行供应商资格审查存在问题的,每发现一起扣分2分。

(4)采购档案。采购档案不完整,每发现一起扣分1分;采购档案遗失或采购档案不完整影响采购活动存在问题追溯检查的,每发现一起扣分5分。

(5)内控管理。未按制度规定落实内控管理,每发现一起扣分2分,情节严重的扣5分。

(6)失信情况。政府采购领域外的违法违规行为被信用中国列入信用名单的,每有1例, 扣1分。

(7)质疑、投诉处理。质疑答复敷衍了事或答复内容与事实明显不符或不进行答复的,每有1例,扣2分,情节严重的扣5分;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有关规定情形的,每有1例,扣1分。存在有效投诉情形,代理机构负主要责任的,每有1例,扣2分;代理机构负次要责任的,每有1例,扣1分。

(8)处理处罚情况。因未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被财政部门责令整改的 ,每有1例,扣3 分。因未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被财政部门行政处罚的 ,每有1例,扣4分。

第三章 监督评价分级管理

第十二条 监督评价实行评价结果分级管理,管理等级分为A、B、C、D级,评价等级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A级,监督评价得分85分以上,且代理机构具有完善的政府采购代理执业所需求的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建立了代理业务全流程内控管理,全面实现采购组织实施与内控管理分离,内控管理制度执行彻底;建立标准化代理业务端到端的流程管理体系,做到采购文件范本标准化、内控审查流程标准化、采购组织程序标准化、采购工作人员执业行为标准化;建立了专业化采购需求调查研究和专业技术咨询体系,具有对采购标的的技术情况、市场竞争、历史成交等采购资源支持因素进行跟踪研究的工作实际,具备向采购人提供采购需求优化、物有所值评估、采购风险评估、市场响应性分析、采购绩效分析的咨询服务能力;专项监督评价抽查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编制合法精准,采购程序合法严谨,采购结果物有所值,不存在倾向性和歧视性问题,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执行到位。

(二)B级,监督评价得分75分以上,且代理机构具有完善的政府采购代理执业所需求的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建立了代理业务全流程内控管理,全面实现采购组织与内控管理分离,内控管理执行到位;专项监督评价抽查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编制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范,文字表述准确无误、逻辑严密,采购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约定完整、依据充分,资格条件和评审要素与采购需求关联;采购程序合法完整、采购结果合法合理、不存在倾向性和歧视性问题、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执行到位。

(三)C级,监督评价得分65分以上,且代理机构满足政府采购代理执业所需求的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代理业务全流程的采购组织与内控管理实现或基本实现分离,内控管理制度执行虽有欠缺但风险和影响较小;专项监督评价抽查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编制、采购程序、采购组织工作存在缺陷与瑕疵,但采购结果不影响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原则。

(四)D级,监督评价得分65分以下,或监督评价得分65分以上但未达C级要求。

第四章 监督评价结果调整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将根据财政部统一布置和我市实际情况,定期通过比例抽取等方式对代理机构开展专项监督评价。相关代理机构也可根据其执业能力和执业水平的变化,主动申请参与专项监督评价。市财政局根据专项监督评价期的代理机构执行能力和执业水平,对代理机构重新作出监督评价,并按本办法第八条和第十二条规定标准,对代理机构的监督评价结果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在日常监督发现,获得专业能力评价的代理机构执业过程中专业化能力和专业化水平与事实不符的,或因代理机构专业能力原因造成供应商投诉举报成立的,或因代理机构专业能力原因造成采购活动违法违规的,采购项目属地财政部门应当责令代理机构进行整改并将相关查处资料和评价结果建议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进行相应监督评价扣分,情节严重的由市财政局撤销其专业能力评价。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在日常监督发现,代理机构存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问题情形的,采购项目属地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标准予以监督评价扣分。

第十六条 扣分采用累计法,扣分基准为公布的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初始得分;经累计扣分,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得分不足本级别分值标准的,予以降级并公示。降级后的监督评价得分为代理机构当前监督评价扣分基准,原累计扣分不再重复计算。

各区(县、市)财政局对代理机构作出监督评价扣分的,应当及时将监督评价扣分信息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统一对代理机构的监督评价得分或级别作出调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扣分(降级)情况表》(详见附件3)

第五章 监督评价扣分、降级修复

第十七条 代理机构对监督评价扣分存在问题应当积极主动整改,整改结束后可以提出监督评价扣分修复。作出监督评价扣分的财政部门通过整改验收或培训,认为代理机构整改措施有效,能有效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的,应当准予监督评价扣分修复。各区(县、市)财政局对代理机构监督评价扣分进行修复的,应当将相关监督评价扣分修复信息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统一对代理机构的监督评价得分及级别作出调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扣分(降级)修复申请表》(详见附件4)。

第十八条 被监督评价降级的代理机构应当积极整改,整改周期不低于6个月,整改结束后可以提出专项监督评价申请。经市财政局重新评价,符合规定要求的,可以修复原监督评价等级。

第十九条 被撤销专业能力评价的代理机构应当积极整改,整改周期不低于6个月,整改结束后可以重新提出专业能力评价申请。经市财政局重新评价,符合规定要求的,可以修复原专业能力评价。

第二十条 代理机构对监督评价扣分、监督评价降级和专业能力评价撤销提出修复申请,但发现代理机构对存在问题整改不积极,或整改措施不力无实际整改效果的,财政部门应不予修复。

第二十一条 信用中国失信记录扣分修复,以信用中国失信记录实际修复情况为准。政府采购领域行政处理处罚的扣分除财政部门撤销相关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外,不适用监督评价复规定。有效投诉被扣分的,不适用监督评价修复规定。

第六章 监督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二条 监督评价分级管理结果按动态管理方式在宁波市政府采购网动态公开发布,接受社会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监督。

第二十三条 获得A级的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给予3年信任期,3年内可不再对代理机构进行专项监督评价,3年后专项监督评价抽查比例不高于30%,但日常监督管理发现问题需重新调整监督评价得分情形除外。

第二十四条 获得B级的代理机构,应当根据监督评价发现问题积极整改,财政部门给予2年信任期,2年内可不再对代理机构进行专项监督评价,2年后专项监督评价抽查比例不高于40%,但日常监督管理发现问题需重新调整监督评价得分情形除外。

第二十五条 获得C级的代理机构,应当根据监督评价发现问题积极整改,财政部门给予1年信任期,1年内可不再对代理机构进行专项监督评价,1年后专项监督评价抽查比例不高于50%,但日常监督管理发现问题需重新调整监督评价得分情形除外。

第二十六条 获得D级的代理机构,应当根据监督评价发现问题积极整改,财政部门将定期对其开展专项监督评价。

第二十七条 监督评价被降级的代理机构不再适用信任期管理。被降级的代理机构达到本办法第十八条降级修复要求的,恢复原信任期;未达到本办法第十八条降级修复要求的,被降级的代理机构纳入定期专项监督评价范围。

第二十八条 采购单位在拟选择代理机构时,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特点,结合代理机构的信用、专业能力和监督评价结果,按单位内控要求加强内部论证,合理确定代理机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期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来源:宁波财政局官网